废逐人所弃,遂为鬼神欺。
才难不其然,卒与大患期。
凌人古受氏,吴世夸雄姿。
寂寞富春水,英气方在斯。
六学成一贯,精义穷发挥。
著书逾十年,幽赜靡不推。
天庭掞高文,万字若波驰。
记室征两府,宏谋耀其奇。
车酋轩下东越,列郡苏疲羸。
宛宛凌江羽,来栖翰林枝。
孝文留弓剑,中外方危疑。
抗声促遗诏,定命由陈辞。
徒隶肃曹官,征赋参有司。
出守乌江浒,左迁湟水湄。
高堂倾故国,葬祭限囚羁。
仲叔继幽沦,狂叫唯童儿。
一门即无主,焉用徒生为!
举声但呼天,孰知神者谁?
泣尽目无见,肾伤足不持。
溘死委炎荒,臧获守灵帷。
平生负国谴,骇骨非敢私。
盖棺未塞责,孤旐凝寒颸。
念昔始相遇,腑肠为君知。
进身齐选择,失路同瑕疵。
本期济仁义,合为众所嗤。
灭身竟不试,世义安可支!
恬死百忧尽,苟生万虑滋。
顾余九逝魂,与子各何之?
我歌诚自恸,非独为君悲!
相关推荐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